?采购活动开始前能否修改资格条件,要看采用哪种采购方式?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果需要改变资格条件,则应当重新招标。由此可知,招标方式采购时,资格条件是不能澄清和修改的。如果资格条件被质疑且成立,只能重新招标。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参照公开招标方式的规定执行,即不可以改变资格条件。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改变资格条件,相当于该采购过程已结束。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也要根据不同采购方式区别对待。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像87号令那样明确规定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采购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资格条件不违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般不涉及资格条件变更问题。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时,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也就是说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不能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