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整治内容之一是‘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采购需求设置清楚明确、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至关重要。采购人设置采购需求时,应做好需求调查,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避免对供应商设置歧视性条款。”在政府单位座谈交流会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老师围绕“评审因素及赋值”的核心要点进行了讲解,为采购人规范编制采购需求提供实操指引。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 曹石林老师
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 避免设置歧视性条款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采购需求分为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技术要求设置是采购人通过前期采购需求调查,了解产品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信息。”曹石林老师说,技术要求设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计方式,这种方式侧重于采购人选择供应商,通常用于服务尚未发生或所需产品尚未形成的项目。采购人提出所有的采购需求,供应商按要求履行即可,如建筑工程施工采购、非标准货物采购或某些物业服务项目等。如果采购人提供的方案存在错误或遗漏等问题,风险由采购人承担。二是指标规格方式,此种方式侧重于选择产品,即采购人仅提出关键的指标规格,产品的具体设计、实现方式等均由供应商负责,只要最终提供的产品满足采购人设定的关键指标要求即可。这类采购通常用于市场上已经出现产品,如医疗设备采购、计算机采购等项目。这种方式如因指标规格问题影响项目落地,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此外,曹石林老师还介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可分为三种形式:实质性要求、非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两者相结合。其中,采购文件全部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的,不允许供应商有任何偏离,用于非标准货物、建筑工程或某些服务类项目。以工程建筑项目为例,建筑物的高度、宽度等指标,供应商都必须满足,否则无法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此类要求,有的采购文件中会标注: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允许偏离。
需注意的是,对于技术要求以指标规格方式表述的采购项目,如果将所有技术要求均设为实质性条款,尤其是技术指标照搬某一供应商的参数时,极易引发质疑投诉,甚至因其他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导致废标。对此,曹石林老师提醒,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按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避免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偏离没有正负之分 满足得分 不满足扣分
采购活动中,投标(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偏离现象时有发生,在采购文件中正确界定偏离是防范纠纷的关键。那么,应如何界定偏离呢?曹石林老师解释,偏离是指投标(响应)文件不响应或不满足采购文件提出的某些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与非实质性偏离。
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可能会导致投标(响应)无效。在实践中,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偏离,主要分为两个条件。一是法定条件;二是约定条件。曹石林老师介绍,法定条件属于强制性规定,通常用“应当”“必须”“不得”等表述,其中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当表述有后缀并明确违反的后果,供应商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偏离,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保证金应按规定时间送达,否则就要被拒收等。其二,若表述后无后缀,未明确违反后果,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能作废标处理。如:采购文件必须按时送达。约定条件主要由采购人编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技术要求有重大影响的指标,比如某个指标未满足会影响采购标的的功能、性能等;二是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比如工期、数量、采购人的权利等;三是对采购活动规则有影响的因素,比如要求缴纳保证金,文件格式要求等,必须按照要求去执行。
对于非实质性偏离的处理,需要看是否符合限制条件,如果在限制范围内,则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质量优先法时会相应扣分。如果不符合限制条件,仍会影响投标结果,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曹石林还举了一个例子,某中央预算单位采购医疗设备,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文件中规定某实质性条款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不合规。最终,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曹石林强调,实质性条款属于一票否决条款,不满足即投标(响应)无效。另外,采购需求不应有正、负偏离之分,只有满足或不满足。满足即按标准得分,不满足就扣分,避免因采购需求模糊引发评审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