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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沈阳发通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3日 09:32

如何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沈阳发通知 
    获悉,3月30日,《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发布,落实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规范采购需求确定、文件编制及质疑处理等行为。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是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精准市场调查,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确保需求符合实际。采购人应科学规范调查,明确具体需求、强化结果运用。

采购人是采购文件编制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以需求调查结果为支撑,严谨编制采购文件,确保“需求-编制-执行”全链条一致。采购人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委托代理流程,编制内容依法依规。

原文如下: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落实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规范采购需求确定、文件编制及质疑处理等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市场调查程序,科学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是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精准市场调查,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确保需求符合实际。

1.调查科学规范。采购人应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行业专家、发放问卷调查、召开供应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重点了解产业发展趋势、市场供给能力、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及后续运行维护等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调查时,选择不少于3个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确保结果全面反映市场真实水平。

2.需求具体明确。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制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编制需求前1年内已完成同类调查的,可不再重复开展。

3.强化结果运用。采购人应将项目需求调查情况作为确定技术条件(如性能指标、服务标准)、商务条件(如交付时间、付款条件)的核心依据。采购需求调查后,采购人应形成《项目前期调查报告》,报告中明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否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是否相关,采购标的参数或服务内容设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规定、强制性标准,是否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市场上是否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3个及以上产品符合全部实质性参数要求。报告中须附带产品宣传彩页等证明材料。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夯实采购实施基础

采购人是采购文件编制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以需求调查结果为支撑,严谨编制采购文件,确保“需求-编制-执行”全链条一致。

1.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主要对资格条件设置、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因素设定、合同文本内容、采购政策落实、履约风险评估等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确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2.规范委托代理流程。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应严格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前,须将《政府采购项目前期调查报告》等需求调研材料提交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前期调查报告》中技术条件及商务条件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采购文件须经采购人审核,并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发布,杜绝“采购代理机构主导、采购人缺位”问题。

3.编制内容依法依规。应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需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不超过2个、创新产品采购严禁设置“同类业绩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门槛。

三、强化质疑处理责任,维护政府采购公平

采购人是质疑处理的“第一责任人”,须依法高效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规范质疑接收。采购人应接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不得以材料不全、不符合格式等理由拒收;若质疑函缺少具体事项、事实依据或签章,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

2.严谨核实质疑。采购人应采取多种方式核实质疑事项。涉及资格审查问题的,应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涉及资格设定、评分设定、参数设置、分包等技术问题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论证;涉及符合性审查及评审打分等评审过程的,应组织原评审小组复核。核实过程须形成《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核实报告》,报告中明确核实事项、核实方式及核实结论等内容,报告中须附带复核、论证等证明材料,并由采购人备案留存,政府采购投诉答复时须提交市财政局核查。

3.依法处置处理。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核实报告》中的核实结果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依据上条规定经核实认为质疑成立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依法处理;认为质疑不成立的,质疑答复应详细阐明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及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应包括:质疑供应商及答复人信息、质疑接收及答复日期、质疑项目名称、质疑事项及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答复具体内容、依法投诉权利。如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文件要求理解存在偏差等,采购人应通过电话沟通、现场答疑等方式,耐心向供应商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及时消除误解。

四、强化采购人履职担当,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1.确保责任落地见效。采购人应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采购过程“第一责任人”责任,积极落实需求调查、文件编制及质疑处理等工作,认真撰写《政府采购项目前期调查报告》《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核实报告》等材料,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采购人工作指导,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市场调查真实、文件编制合理、质疑处理合法。以实际行动将主体责任从“被动落实”向“主动履职”转变。

2.严格“一案双查”。对未依法依规开展市场调查、编制采购文件、处理质疑等相关当事人,经投诉调查成立的,市财政局将实施“一案双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依据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移送市纪委监委,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前期调查报告(模板,供参考)

2.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核实报告(模板,供参考)

沈阳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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