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5日 10:12
关于印发《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附件: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联系人:郭 鑫 电话:0431—88550621
刘一墨 电话:0431—88553903
信息报送邮箱:1035361180@qq.com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7月17日
附件
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整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整治方式
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抽取一定比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采购项目文件资料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整顿市场秩序。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分“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和“五年一查”5个类别,对202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其中,“新登记”代理机构是注册地在省内,2024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且202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
四、任务分工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财政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围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五、实施步骤
(一)确定检查对象(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
为避免重复检查,省财政厅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数据信息,统筹确定各级财政部门“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和“五年一查”检查对象名单。其中,“重点检查”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自行确定。
(二)开展自查(2026年8月14日前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对象送达书面检查通知,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6年9月18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按照以往年度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编制工作底稿。
(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五)延伸检查(2026年10月30日前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开展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补充调查取证,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六)处理处罚(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报送省财政厅。
(七)汇总报告(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先进工作经验,剖析典型案例,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开展专项整治,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建、促”三年行动方案,提升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工作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压实工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在前两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保持攻坚势头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和实施步骤开展检查,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数字赋能。各级财政部门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聚焦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关键环节,利用智慧监管系统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技术手段,精准筛查限制公平竞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
(四)注重整治实效。对“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把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督促整改落实。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全省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提供支撑,推动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五)及时报送信息。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专项整治开展过程中,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12月15日前,报送本辖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