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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卖场只是工具,不能取代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09:35

电子卖场只是工具,不能取代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 
?电子卖场作为政府采购小额零星货物的电子化交易载体,凭借流程简便、全程留痕的优势,极大提升采购效能。但实践中,部分采购人曲解平台功能定位,将本应采用法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违规放入电子卖场操作,绕开法定审批环节,从而规避监管。那么,电子卖场究竟能不能替代法定采购方式呢?

电子卖场不是一种采购方式

不能替代法定采购程序

“电子卖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框架之外独立的‘法定采购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电子卖场与法定采购方式定位与适用边界有着明确区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框架协议采购等,是《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确立的法定采购方式;电子卖场仅为采购环节的电子化执行载体,平台设置的商城直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属于平台内部具体交易规则,不等同于独立的法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两类违规情形较为突出。一是规避公开招标,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拆分成多个小额订单在电子卖场采购,以逃避公开招标的法定要求。二是替代法定采购方式,将本应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的项目,直接通过电子卖场的直购、竞价等功能完成,省略了法定的论证、审批、谈判或评审程序。

例如,某单位预算60万元采购一套定制化政务软件系统。该软件具备较强特殊性与唯一性,市场仅有一家供应商能够完整匹配业务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该项目应当履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审批全套法定程序。为规避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复杂的论证审批环节,该单位直接让供应商将这套定制软件在电子卖场上架,然后选购下单,以电子卖场直购流程完成采购。

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认为,这种操作绕开单一来源法定前置论证与公示程序,用电子卖场下单掩盖专属定制采购需求,属于程序违法,在审计、财政监督检查中极易被认定为违规问题。不难看出,电子卖场是为提高小额零星采购效率而提供的便利化工具,但它不能取代法定采购方式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

框架协议是“购物规则”

电子卖场是“购物App”

“电子卖场解决的是采购方式已经依法确定后的线上交易执行问题,而非用来选定采购方式。”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介绍,框架协议采购经过第一阶段公开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之后,方可进入电子卖场开展二次下单;集中采购目录外小额零星货物,依托电子卖场开展比价、直购,前提同样是项目本身就属于小额零星通用货架货物范畴。采购方式的选择,要依据项目需求、市场供给、预算规模,在启动采购之初依法确定,不能等到执行环节,借助电子卖场变更或者规避法定采购方式。

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认为,电子卖场不是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只是小额零星采购的交易平台,框架协议采购才是法定采购方式。目前,各省市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电子卖场建设、运行与管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上架,须先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公开征集入围。

湖北省孝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出台前,电子卖场主要作为协议采购的一个电子化交易平台。110号令实施后,电子卖场的核心功能之一,是作为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平台。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可采用到直接选定(对应直购规则)、二次竞价(对应竞价规则)等。这就像框架协议采购是一套“购物规则”,而电子卖场则是落地执行该规则的“购物App”。崔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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