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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卖场不是“筐”,更不是违规采购的“绿色通道”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09:36

电子卖场不是“筐”,更不是违规采购的“绿色通道”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月29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以下简称财库8号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俗称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政府采购商城,因名称带有“卖场”“商城”“超市”等字样,极易让人望文生义,误以为是包罗万象、无边界的线上交易“筐”。事实上,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着清晰的功能定位、严格的适用场景和明确的监管红线。

主要适用于目录内货物

框采第二阶段交易

电子卖场是一个电子化交易承载平台。财库8号文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电子卖场主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这是可选项而非必选项,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电子卖场主要分为两大适用场景。”湖北省荆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电子卖场是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成交下单、履约交易的线上载体;另一方面,电子卖场可为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货物采购,提供自愿选择的线上交易渠道,仅作为便利化管理工具。

实践中,两类场景有着明显区别,各有定位。如某市财政局需采购一批办公用复印纸,该品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且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该局经办人在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中,直接选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下单,快速完成了采购。而在另一个采购项目中,该局需要购买一批用于职工活动的非集中采购目录内创意文具,金额较小,经办人通过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进行了比价选购,也便捷地完成了采购任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电子卖场是集中采购之外的一个补充采购平台。在云南省昭通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相关负责人看来,电子卖场是财政部门建立的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为一体,涵盖各级预算单位、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多用户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服务平台。

“电子卖场是财政部门建设,供入围供应商线上维护、上架产品,采购人开展未达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电子化执行操作平台。供应商可线上入驻上架合规货架商品,采购人在线选购、下单、履约、归档,实现小额零星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补充道,平台核心价值是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流程、提升采购效率、实现全程留痕溯源。

电子卖场告别无序扩张

回归合规本质

电子卖场有着严格的功能边界,严禁随意扩容扩围。某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介绍,当前各地电子卖场运行中,违规扩围、越界交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化整为零,违规纳入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部分预算单位为规避法定采购程序,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大额项目刻意拆分,拆解为多笔小额订单,变相通过电子卖场开展交易。如某单位计划采购预算80万元的专用检测设备,该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金额远超当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本应履行法定政府采购程序,但经办人为简化流程、规避监管,将项目拆分后通过电子卖场零散下单。

二是跨界错配,违规纳入服务类采购项目。电子卖场定位于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并不适配非标准化、难以比价、个性化强的服务类项目。部分预算单位混淆品类边界,将服务项目强行纳入电子卖场。如某单位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预算15万元,虽然金额属于小额范畴,但法律服务不符合电子卖场交易属性,不能强行纳入货物类交易平台。

三是突破产品属性,将非“货架产品”的专用设备纳入电子卖场。根据财库8号文规定,电子卖场上架产品须为市场流通、成熟定型的标准化货架产品,严禁纳入专属定制、专供采购的非标产品。部分预算单位对此把握不准,将需要专项设计、按需生产的定制设备纳入电子卖场采购。如某预算单位采购一批为特殊环境定制的防爆通讯设备,该产品并非市场上流通的标准化“货架产品”,而是要根据特定需求定制生产的,强行纳入电子卖场交易,严重偏离平台制度定位。

电子卖场提质增效,应建立在严守制度边界的基础之上。高效便捷的数字化采购渠道,绝不能成为突破法律法规的“绿色通道”。财库8号文出台,从制度层面堵住了无序扩张、违规套用的监管漏洞,为电子卖场回归“小额、零星、货物、合规”的初心本源筑牢了制度屏障。 崔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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